关于公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通过企业名单(2021年5月)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高等学校,有关企业:
为深入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95号)精神,落实《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工程院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 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.0的意见》(教高〔2018〕3号)要求,深化产教融合、产学合作、协同育人,根据《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》(教高厅〔2020〕1号),经企业申报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组审议通过,形成了2021年5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,共有228家企业支持项目13111项(企业名单见附件)。各企业申报指南详情请登录“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”(以下简称“平台”)查询,点击“阅读原文”即可跳转至平台。
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
请各省(市、区)教育厅(教委)加强组织和宣传,将本通知转发给相关高校,动员更多教师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。
二、
有关高校要根据各校情况和产学合作需要,组织师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愿在平台注册申报,并加强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管理,指定专门人员在平台上负责项目申报、协议签署、结题审核等工作。
三、
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《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》,切实履行承诺,规范项目管理,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开公正,及时公布项目评审结果。
四、
6月30日前在平台内完成协议确认的项目,教育部将于7月发布立项名单。
9月10日前在平台内完成协议确认的项目,教育部将于10月发布立项名单。
9月10日后在平台内完成协议确认的项目,将不纳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。